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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政府系统责任目标集中考核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07〕119号)
更新时间:2007-12-21 8:51:29 信息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本着简化程序,减轻基层负担,注重实效的原则,市政府决定2007 年度政府系统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集中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公正、公平、公开、激励先进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考核2007年度政府系统责任目标工作完成情况。通过考核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2007 年度政府系统责任目标集中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中哲任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郜小方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集中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各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所列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式
    2007 年度政府系统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采取自查、集中考核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程序包括:召开考核汇报会、认定部门对应考核、现场查看、认定结果汇总封存等。认定结果一经封存,任何单位不得更改。
考核结束后,由2007 年度政府系统责任目标集中考核领导小组将各认定部门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在进行综合评定后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8 年1 月4 日至7 日。
    (二)集中考核阶段:县(市)区1月7日至13日,部门1月14日至20日。
    (三)综合评定阶段,1月21日至1月31日。
    六、目标认定部门及认定内容
    (一)市统计局:纳入考核范围的各项统计指标;
    (二)市发改委:国债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情况;
    (三)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市统计局: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
    (四)市城建重点办:市城建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五)市财政局: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增长率、地方可支配财力增长率、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所占比重、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和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足额发放等目标;
    (六)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依法安排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生均公用教育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和拨付目标;
    (七)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利用省外投资;
    (八)市旅游局:旅游业发展目标;
    (九)市农开办:扶贫目标;
    (十)市民政局: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目标、社区建设目标;
    (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净增参保人数、养老保险费征收、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推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等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
    (十二)市农业局:减轻农民负担目标;
    (十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科学技术投入占财政支出比例目标;
    (十四)市房管局:城中村改造目标;
    (十五)市人口计生委:人口出生率等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
    (十六)市卫生局:卫生目标;
    (十七)市环保局:环保目标;
    (十八)市林业局:造林绿化目标;
    (十九)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和整合土地资源等目标;
    (二十)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为管理目标;
    (二十一)市城管局:城市管理目标;
    (二十二)市建委:新型墙材增量和建筑节能目标;
    (二十三)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发改委: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行、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
    (二十四)市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建设有关目标;
    (二十五)市监察局:廉政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目标;
    (二十六)市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
    (二十七)市信访局:信访目标;
    (二十八)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目标;
    (二十九)市药监局:食品安全目标;
    (三十)市消防支队:消防安全目标;
    (三十一)市法制办:依法行政目标;
    (三十二)市整规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目标;
    (三十三)市清欠办:清欠目标;
    (三十四)市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和防雷减灾目标;
    (三十五)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三十六)市政府督查室: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目标。
    七、考核要求
    (一)除市政府确定的考核内容外,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市政府部门不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评比活动。
    (二)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 年目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焦政〔2007〕27 号)的有关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对照年初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目标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将总体目标自查情况以文件形式(一式三份)于2008 年1 月7 日前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单项工作自查情况也要于2008 年1 月7 日前报相关认定单位。逾期不报,又不说明情况的,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
    (三)凡经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专项指标,要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验收证明。
    (四)各责任单位在本年度内受到市以上表彰奖励的,要将有关获奖证件复印件或匾牌照片与自查报告一同报送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逾期不报的不再加分。
    (五)各考核成员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外不得再到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在考核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标准提交考核情况,杜绝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的行为发生。
    (六)参加考核同志要严格执行有关廉政纪律规定,做到同城不吃饭,出城工作餐,严禁喝酒、收受礼品和吃拿卡要,更不准借考核之机徇私舞弊,否则将严肃处理。
    对违背上述要求的考核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度各项评先资格。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文章录入:何伟丽    责任编辑:何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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