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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古老的股票 要回55年前能兑几十万
更新时间:2007-12-20 15:33:09 信息来源:不详

  -股票正面:合作造林股票,(原)热河省建平县二区兴隆地村,1953年4月5日发。

  -股票背面:出零工,存整钱,栽树十年,强于种田。

  股票票号为195号,股票所有者为胡志林。上面还盖着当时“村长”和组长的印章。

  -表格里写着:造林面积总计为13.5垧,种植树种为杨树、榆树,种植株数总计为7212株,分红比例是公家占2成,私家占8成。

  朝阳一老人去世后留给五个儿女一张1953年的“合作造林股票”,后被一个儿子转让。五儿女后起诉要回股票,并可能得到几十万元的分红

  晨报朝阳讯 (记者 李甜香) 父亲遗留下来的一张55年前的合作造林股票,落入他人手中9年。

  胡家5兄妹通过法律,要回这张股票。

  村支书称这张股票仍有效,如果执行,胡家将能得到几十万元分红。

  子女 父亲的遗产落他人之手

  昨日,朝阳市建平县马场镇前三家村村民、48岁的胡国玉告诉记者,父亲胡志林去世时,留下一张1953年的“合作造林股票”。

  “1999年12月,我弟弟胡国军和我父亲生前的朋友魏某签了一份《关于1953年合作造林股票转让合同》,约定我父亲遗留下来的股票,转让给魏某。”胡国玉接着说,随后在2005年5月22日,他们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关于该股票买卖的协议书,另约定该造林股票,按当地3年常产计算价1500元,卖给魏某,但钱始终没给。

  “后来我才弄清楚是怎么回事。”胡国玉说,魏某曾是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当初魏某以办理股票相关手续为由,从胡国军手里拿走股票原始证件;之后,胡国军在向魏某讨要股票时,魏某对胡国军说:“股票在你手里没啥用,卖给我算了。”

  胡国玉说:“父亲的遗产被别人‘拿’走,觉得心里窝囊。”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胡家向法院起诉魏某。

  法院 那份股票买卖协议无效

  “我们先后起诉魏某两次讨要股票,但魏某始终以各种理由不返还。”胡国玉说。

  对此,魏某认为,他与胡国军于2005年5月签订的股票买卖协议是有效的,已实际履行了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是原告自愿把股票交给他的,也是按照原告父亲遗嘱办理的,他根本没有返还股票的义务。

  他还认为,他所得股票既不是偷的,也不是抢,如实在让他返还股票,原告得赔偿他7年中上访的差旅费、通讯费、请客费、工资补贴等费用7万元,并两次起诉他精神受伤害的精神补偿费10万元。

  据建平县法院执行庭执行员黄中发介绍,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胡国军与被告魏某签订买卖协议,一个人将父亲留给兄妹5人的共同遗产进行处理,是无效的,所以他与魏某签订的股票买卖协议是无效的,所以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判决,魏某需向胡家归还股票。判决生效后,魏某先后以股票丢失、烧毁等理由,拒不交出股票。

  “我们多次找到魏某,让他交出股票。”黄中发说,最后,魏某终于让家人把股票送交给法院。

  “现在,股票还在法院存放,履行完一定法律程序,马上就要返回给我们兄妹了,这回我们一定保存好父亲留下的这张珍贵的股票。”临采访结束时,胡国玉告诉记者。

  村支书 这张股票至今仍有效

  记者在建平县法院看到了胡国玉父亲遗留下的这张已经发黄的“合作造林股票”。

  建平县马场镇前三家村村党支部书记沈成告诉记者:“我们认为,这张股票至今仍然有效,在明确产权之后,还应该按照股票发放时的分红标准执行,如果执行,老胡家能得到好几十万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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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录入:石芳玲    责任编辑:石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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