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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正式公布 明年享新假日
更新时间:2007-12-17 17:16:04 信息来源:新华网
   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未休年假单位付三倍日工资

    据新华社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条例》指出,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与可休假期限

    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满20年年休假15天

    5类情形不享受带薪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注:探亲假不冲抵年休假。

文章录入:石芳玲    责任编辑:石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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